八年傍名牌搭便车之争落幕!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,一些经营者通过“搭便车”“傍名牌”的方式,借助他人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,将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用作企业字号。这类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晋江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,被告何某和黄某因攀附老东家知名度,冒用商标字号被重罚。
某化工公司自1996年起先后注册并取得“三X”、“SAN X”等商标专用权,并运营“sanX”域名。2000年至2002年,何某和黄某曾在该公司关联企业工作。2018年两人离职后,注册成立了三X科技公司。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化工公司重合,且其运营的网站“sanXX”首页使用了与化工公司相似的文字和标识。
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,双方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存在重合,构成竞争关系。化工公司注册商标在先,而何某、黄某曾就职于化工公司的关联企业,理应知晓但未谨慎避让,仍将“三X”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,并经营相似产品。这种做法主观上具有借助“三X”知名度推动公司经营的故意,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,从而增加自身潜在交易机会,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,扰乱市场秩序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法院一审判决三X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含有“三X”的企业名称,并赔偿化工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双方均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诉讼过程中,三X科技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,注销案涉域名,并变更企业名称。
法官指出,企业名称、字号、商标作为商业标识,发挥着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。如果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,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攀附他人在先商标、企业名称、字号等商业标识所积累的知名度与美誉度,即便其企业名称已通过行政部门审批核准流程,该行为仍然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。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,破坏公平竞争环境,侵权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规定,将他人注册商标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,误导公众,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处理。本案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商标权,严厉打击了不诚信的商标攀附,规范了企业字号登记行为,有助于形成尊重品牌价值、重视商业信誉的良好社会风气。